资产管理的委托与信托方式比较研究 一、委托与信托的法律特征对比分析 从概念上看,委托与信托有许多共同点,即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而产生,都是一方受托为他方办理事务,由他方承担委托事务法律后果的行为。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归纳起来两者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对合同主体及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的主体十分广泛,法律对受托人没有特别要求;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委托事务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委托是一般合同关系,其所涉及的事务没有特别限定,除了财产委托事务之外,还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务;而信托的实质是财产管理关系,信托事务仅限于与财产管理有关的特定事务。 3.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信托合同是有偿的、从事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办理受托事务的名义不同。委托既可以受托人的名义,又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民法上的代理);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自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而信托合同为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即须 采 用 书 面文 件形 式,以财产实际 交 付 给 受托人为成立要件。 6.合同解 除的规 定不同。就委托而言 ,我 国 《 合同法》 规 定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 有任意解 除权,可随 时提 出 解 除合同;而《 信托法》 对信托合同的解 除是有限制 的,首 先 受托人不得 随 意解 除信托。信托是自益权时,委托人中 途 可撤 销 信托,但为他益权时,委托人不能 随 时撤 销 ,不能 违 反 信托目 的。而且 信托不因 委托人或 受托人的死 亡 、丧 失 民事行为能 力 、解 散 、破 产而终 止 (委托人是惟 一受益人的除外),也不因 受托人的辞 任而终 止 。 信托具 备 了财产独 立化 、受托机 构 组 织 化 、信托受益权的证 券 化 等 法律特色 。信托财产的独 立性和超 越 性,使 得 委托人或 受益人在有限度 的风 险 内 享 受信托财产利益,并且 免 于受益人之债 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