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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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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于2001 年1 月10 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行令(2001)第2 号。其目的是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 目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第2 号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 年12 月28 日经会第55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 信托公司” 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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