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收政策参考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三农”工作的认识有了质的提高
在做法上改变了对农村和农民的索取,而是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方针
多予,就是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增加对农民的各项补贴,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创造条件
少取,就是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放活,就是搞活农村经营机制,消除体制束缚和政策障碍,给予农民更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激发农民自主创业增收的积极性
对农业税收实行减免正是符合少取的方针
我国是2006年起全面取消了农业税
而现在的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所指的农业税收是农产品税
即购买和销售农产品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
那减免的内容包括什么
政策明确规定,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参与农村流通时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到底哪些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呢
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上是这么定义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其实,“农业产品”也只有在较为严谨的税收法规中作出过定义,而且有所特指,即为列举项目中的“初级产品”;虽然在一些税收法规和税收实务中常有“农产品”一词,却没有对“农产品”作出过明确的定义
所以,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农产品”和“农业产品”到底是否等同
二是“农业产品”中的“初级产品”又如何理解
事实上,在日常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