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
为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所有电力部门(以下统称供电局)和所有电力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
为贯彻本规则,供电局应按照附录《用电监察条例》的规定,开展用电监察工作
供用电双方应从全局出发,密切配合,实施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供电局应严格贯彻执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供电部门职工服务守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第二章 供电方式 5
按照国家标准,供电局供电周率为交流 50 周/秒
按照国家标准,供电局供电额定电压; (1) 低压供电:单相为220 伏,三相为380 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330、500 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 千伏、6 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供电局对用户的供电电压,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出发,根据电网规划、用电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 术 经济比 较 后 与 用户协商 确定
用户用电设 备 容量在 250 千瓦 或 需 要 变 压器 容量在 160 千伏安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 情 况 也 可高压方式供电
供电局对于距 离 发电厂较 近 的用户,可考 虑 到直配方式供电
但 不 得 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 或变 电站 (所)的站 用电源 对用户供电,已 供电者,应尽 速 改 造
城 市 电网的建 设 与 改 造 ,应纳 入 城 市 建 设 与 改 造 的统一规划
供电局应与 城 建 部门密切配合,以便 于城 建 部门统一安排 供电设 施的用地、线 路 走 廊 、电缆 隧 道 以及在 城 市 大 型 建 筑 物 内 和建 筑 物 群中 予 留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