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企业环保行动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等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以及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加强涉重金属排放行业企业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医药农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提升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大力推进生态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和水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1
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和媒体报道的环境污染问题列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
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恶意偷排、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特别是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要一律取缔
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从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对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管
特别是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检查20XX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督促企业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加大对水泥企业和重点燃煤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污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
加强治污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产、投产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
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溶洞、矿井排放、第1页共6页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
对擅自拆除、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