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经过许久期待,《公司法》终于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年 10月 27日修订通过,自 2006年 1月1日起施行。毫无疑问,本次修订结果令人欢欣。 新公司法开启我国公司自治的时代 公司法本次修改的特点之一就是大幅增加了任意性规范。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的实现,需要通过公司章程机制。因此,公司法本次修改的另外一个特点则是强化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全方位地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的行为规范,对特定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有重要影响。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表现为公司不同则章程也有所不同。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因此,不同公司的章程必然会存在差异。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从功能层面考量,公司章程自治是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在民商法领域,衡量一部法律中自治的空间有多大,需要考察任意性规范或者意思自治在该法中表现为多大的范围和多大的形式。同样,公司法中公司自治的理念也要依托于大量的任意性规范来落实。在一定意义上说,任意性规范越多,意思自治的范围就越大,公司自治的空间就越宽广。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和行为规范,因而,当公司法中需要任意性规范来践行意思自治时,大多会出现诸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等表述,用公司章程来实现公司自治。 通过章程自治实现公司自治,这也是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具体地说,公司章程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其一,鼓励投资,提高效率,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公司的设立条件影响到市场准入,尤其是苛刻的公司资本制度等强制性要求,将极为打击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限制了市场主体的数量,对市场机构和经济发展不利,最终将影响公司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立法目的的实现。基于此,除降低股份有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在施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时,《公司法》允许用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在有限公司,可以用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