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公司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现金管理,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完整,依据《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整个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 (二)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配和授权控制 第三条 本公司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确定不相容职务分离规定。 (一)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二)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三)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货币资金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四条 本公司按规定建立现金授权审批制度。 (一)授权人明确被授权人的现金审批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等内容。 (二)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三)被授权人应当根据现金的授权制度进行现金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 (四)经办人应当按照审批人的意见办理现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并及时向审批人的授权部门报告。 第五条 本公司按规定确定财务部职责。 (一)财务部要培养会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品格。 (二)有关财务人员要对办公用财务专用章、名章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如因个人保管不但或不按规定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三)出纳要建立健全现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须做到日清月结。 (四)出纳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须由财务部领导指定专人代办有关业务,不得私自委托。 (五)财务经理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如有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七)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 (八)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九)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十)不准代其他单位收、付现金。 (十一)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第三章 库存限额的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 3 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