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慧君诉嘉兴市大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大都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盈余分配权纠纷中,法院如何把握对商业干预的程度
谁是适格当事人
【要点提示】 审理盈余分配权纠纷既要遵循“谨慎干预商业决定原则”,又要注重司法干预的实效
盈余分配权纠纷诉讼主体以请求分配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
通常情况下,毋需将其他股东、公司负责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法院应尽可能采取措施查明事实,尽量避免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案例索引】 一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 0 0 5 )嘉民二初字第 1 5 1 号(2 0 0 5年 1 1 月 8 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民二终字第 288 号(2006年 9 月 20 日) 【案情】 原告:周慧君
被告:嘉兴市大都市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嘉兴大都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嘉兴市大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系李峰、陈元琴、范晓秋三人于 2001 年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3 年 2月,置业公司吸收周慧君为公司新股东,周慧君出资比例 10%,同时修改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董事长李峰、董事周慧君、范晓秋
2003 年 3 月,嘉兴大都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受让李峰、陈元琴在置业公司的出资成为置业公司第一大股东,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80%,周慧君和范晓秋出资比例不变,仍为各 10%
置业公司 2004 年度工商年检时,向工商部门提供的 2004 年 12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中载明,置业公司 2004 年度未分配利润为—174.30 万元
损益表中载明,至 2004 年底,公司利润总额—122.45万元
嘉兴市新联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联所)2005 年 1 月 28日出具的嘉新鉴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