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员可能涉及的常见犯罪及典型案例 一、 职务侵占罪 (一)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 典型案例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 2008 年 9 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 年 5 月18 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提取了一批 货物( 品 名 :伊 利原 味 优 酸 乳 ) ,驾 驶 号 牌 为粤 AGV127 货车 与搬 运 工 严 学 文 一起 将货物送到 广州市荔 湾 区 伟 友 日用品 店 ,并当 场 收取了该批 货物的货款人民币 33486
当 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 车 回 到 其公司仓库所 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
48 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 2: 货款收回不上交 私自挥霍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