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较轻食品安全事故(V )五级。 2 1 .3 .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 2 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 )发生跨地区(港澳台)、跨国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1 .3 .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 )造成伤害人数 1 0 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 )造成 1 0 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 )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 .3 .3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 1 0 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3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