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 管理中心所属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本机构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应当与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发生纠纷时的处理方式。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六条 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相关管理责任和义务,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 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均有权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投向和抵押物的状况。 借款人应当配合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对贷款资金投向和抵押物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信用;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购买住房的,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全部费用30%的前期费用; (六)建造、翻建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七)大修住房的,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八)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