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范围对象问题 1.问: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如何掌握? 答: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以及各类核定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2. 问:原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或原行政性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答:经各级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因管理体制变动,现主管部门为企业的,列入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3.问:原由各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并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答:经由各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凡已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4.问: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答: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5. 问:原事业性质经批准于2006 年 6 月 30 日前已经转企改制的单位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答:不能。 6. 问: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答:不能。 7.问: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对象如何掌握? 答: 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对象是2006 年 7 月1 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8.问:事业编制人员在机关工作的,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 答:应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9.问:长病假人员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 答:因患重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长病假人员可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但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长病假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0.问:出国出境学习人员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 答:经组织选派出国出境学习的人员,可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费出国出境学习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回到单位正式工作后,再视情况而定。 11.问: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人员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 答: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12.问:2006 年 7 月 1 日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工作人员能否列入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 答: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