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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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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修 改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 4 号 银监会 2010.6.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 一 、 第二 条 修改为 :“ 本 指引所 称 商业银行是 指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 依 法设 立 的 中资 、 中外 合 资 、 外 商独 资 商业银行等 。” 二 、 第四 条 修改为 :“ 授信是 指商业银行向 客户直 接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 或 者 对客户在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中可 能 产 生 的 赔 偿 、支 付 责 任 做 出 保 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贷款 、 贸 易 融 资 、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透 支 、 保 理、 担 保 、 贷 款 承 诺 、 开 立 信用 证 等表 内 外 业务。”  三 、 第四 条 增 加 一 款 作为 第二 款 :“ 商业银行持 有 的 集团客户成 员企 业发 行的 公 司 债 券 、 企 业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期 票 据 等 债 券 资 产 以 及 通 过 衍 生 产 品 等交 易 行为 所 产 生 的 信用 风险暴 露 应 纳 入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 行风险管理。”  四 、 第七 条 第二 款 修改为 :“ 商业银行制 定的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应 当 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备 案 。”  五 、 第十 二 条 修改为 :“ 一 家 商业银行对单 一 集团客户授信余 额 ( 包 括 第四条 第二 款 所 列 各 类 信用 风险暴 露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业银行资 本 净 额 的 15%, 否 则将 视 为 超 过 其 风险承 受 能 力 。  “ 当 一 个 集团客户授信需 求 超 过 一 家 银行风险的 承 受 能 力 时 ,商业银行应 当采 取 组 织 银团贷 款 、 联 合 贷 款 和 贷 款 转 让 等 措 施 分 散 风险。  “ 计 算 授信余 额 时 ,可 扣 除 客户提 供 的 保 证 金 存 款 及 质 押 的 银行存 单 和 国债 金额。 “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的 要 求 ,银 行 业 监 管 机 构 可 以 调 低 单 个 商 业 银 行 单 一 集 团 客户 授 信 余 额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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