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房承租的有关法律规定 (针对一起“婚后以丈夫名义承租,十年后丈夫死亡,残疾妻子与未成年女儿的承租权受侵害”的案子而整理) 公有住宅,在我国也称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七十条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自1 9 9 5 年1 月1 日 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 9 9 5 年房改调租时 ,一律使 用新 的合同文本。 特 此 通知。 | | 双方议定事项 如 下 : | | 一、本合同为 甲 乙 双方住宅租赁凭 证 。双方均 应遵 守 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 | | 策。 | | 二、甲 方按 市人民政府统 一规定的租金标 准 、房屋条件 和有关规定核 定乙 方承租住宅应交 纳 的租金。 | | 房屋条件 或租金标 准 变 动时 ,甲 方应及时 予以调整。 | | 三、甲 方负 责 乙 方承租房屋及其附 属 设施 的检 查 维 修 ,保 障 居住安 全和正 常 使 用。因 甲方责 任 致 使 房 | | 屋倒 塌 、毁 损 造 成乙 方的直 接 经济 损 失 ,由甲 方负 责 赔 偿 。 | | 四、乙 方应于当月交 纳 房租。逾 月未交 者 ,除 补 交 欠 租外 ,须 另 交 所欠 租金金额 百 分之十的违 约 金。无 | | 正 当理由拖 欠 租金六 个 月以上 的,按 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 | 五、乙 方与第三者 换 房,符 合有关规定的,甲 方应予办 理有关手 续 。 | |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 | |订租赁合同。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 |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