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初探 提要: 研究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有助于系统地把握公正审判权的含义、理解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解释实践和预测人权事务委员会未来的解释走向,促使公正审判权的国内实践符合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了“解释之通则”,第32条规定了“解释之补充资料”
这些规定被国际社会认同为“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解释公正审判权时也适用了这些规定
公正审判权(“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或“fair trial rights”),是指由一系列与公正审判有关的、具体的权利组合而成的权利群或权利集合
1966年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对公正审判权作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政府于1998年 10月签署了《公约》
当前我国政府正在为批准《公约》作积极的准备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旦批准《公约》,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我国就必须执行《公约》的规定,加强对公正审判权的保障
本文主要探讨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以期为我国批准《公约》和学术界进一步研究公正审判权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研究公正审判权解释理论的必要性 《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共规定了16项权利,这 16项权利分 别 是: 法庭 前的平 等 权,由合格 的、独 立 的及 中 立 的法庭 审判的权利,审判公开 的权利(第14条第1款 );被推 定为无 罪 的权利(第14条第2款 );被告 知 指控 的权利(第14条第3款 第1项);准备辩 护 的权利以及 与辩 护 人联络 的权利(第14条第3款 第2项);受 审时间 不 被无 故 拖 延 的权利(第14条第3款 第3项);出 庭 受 审、辩 护 和获 得 指定辩 护 的权利(第14条第3款 第4项);传 唤 和询 问 证 人的权利(第14条第3款 第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