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事 故 、医 疗 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 增 强 医 务 人 员 的 风 险 意 识 和 责 任意 识 ,预 防 和 减 少 医 疗 纠 纷 、事故的 发生,根据《医 疗 事故处理 条 例》、《执业医 师法》、《医 疗 机构管 理 条 例》, 结合我院的 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 技及护理 人 员 等
第 三条 各科应进一 步健全各项医 疗 制度, 加 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重视医 疗 安全工作, 制定医 疗 事故防 范预 案, 积极防 范医 疗 事故、医疗 纠 纷 的 发生
第 二章 医 疗 纠 纷 的 受理 第 四条 医 疗 纠 纷 发生后, 首先当事科室负责 人 及当事人 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 解释工作, 并妥善保存病历, 收集和 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 尽量 把矛盾纠 纷 化解在科室层 面 , 并及时 上 报 医 务 科
第 五 条 医 务 科接 到 报 告 后, 应按 有关规 定立 即 封 存有关的 病历资 料 及相 关物品 , 对 医 疗 纠 纷 进行 调 查 核 实和 调 解, 及时 组 织 科内 讨论 ,得 出 初 步结论 , 并将 情况如 实向 业务 院长 或 院长 报 告 , 向 家属通报 、解释, 并组 织 力 量 维 护医 院正 常 工作秩 序
第 六 条 较 为 复 杂 或 严 重的 医 疗 纠 纷 由 业务 院长 或 院长 根据医 务科的 报 告 , 组 织 院内 医 疗 事故技术 鉴 定小 组 进行 讨 论 和 鉴 定,提 出 初步处理 意 见
第 七 条 医 疗 纠 纷 发 生 后 经 医 患 双 方 协 商 , 同 意 进 行 医 疗 事 故 鉴定 或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的 , 由 医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