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职工死亡抚恤补助。 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之前,企业或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或工亡补助)10个月工资,因公(工)死亡20个月,烈士40个月,这是福利政策规定的性质。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60个月,是保险赔付性质。 2、《民法通则》虽然作了总体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规定,但其通篇只有第一条,即“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规定,虽然是赔偿性质的法律规定,但按此规定来计算,造成伤者的赔偿,可以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但造成死亡的只能约数千元。因此当时社会上流行一句话“要撞就撞死”,119条的规定明显瑕疵在于:健康权远远高于生命权,残疾 属 于赔偿范 围 ,而死亡只是支付一些 “费用”,基 本 上是象 征 性的补助。 3、《民法通则》后 的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 1988年 1月26日 最 高人民法院 出 台 了《关 于贯 彻 执行〈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民法通则〉 若 干 问 题的意 见 (试 行)》对 维 护 公益 而致 害的损 失 赔偿、误工损 失 赔偿、医药 治 疗费赔偿、护 理 费赔偿、丧失 劳 动 能力 生活补助费赔偿、以及 致 死前、致 残前受 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作了规定,对 《民法通则》作了一些 补充 。 1991年 9月22日 《道 路 交 通事故处 理 办 法》[失 效 ]第37条规定“(五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 据 伤残等级 ,按照 交 通事故发 生地 平 均 生活费计算。自 定残之月起 ,赔偿二 十年 。但五 十周 岁 以上的,年 龄 每 增 加 一岁 减少一年 ,最 低 不 少于十年 ;七 十周 岁 以上的按五 年 计算。(八 )死亡补偿费:按照 交 通事故发 生地 平 均 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 。对 不 满 十六 周 岁 的,年 龄 每 小 一岁 减少一年 ;对 七 十周 岁 以上的,年 龄 每 增 加 一岁 减少一年 ,最 低 均 不 少于五 年 。这里 是“死亡补偿费”。 1993年 2月22日 《产 品 质量 法》规定为“第三 十二 条 因产 品 存 在缺 陷 造成受 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