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 0 0 3 第2 0 』的规定,您反映的事故属于医疗事故,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该《条例》第5 0 条规定了1 1 项赔偿项目,其中的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实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案件就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审理的,所以,即便你将医院起诉到法院也不能得到死亡赔偿金这一项赔偿。 这涉及我国目前法制不统一的问题和医疗事故侵权案件的特殊性问题,所以,你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在现阶段的法制体系下,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保护。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 0 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 1 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 1 9 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但在具体的医疗事故处理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正确计算赔偿数额,由于目前未出台相关解释,以致出现医患双方乃至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因理解不一而发生分歧的情况。本文根据条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原意,结合《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就医疗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赔 2 偿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一)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4 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