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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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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 分: ( 一 )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 使 用 未 在 本 医 疗 机 构 内注 册 的 医 师 、护士从事诊疗 活动的 ; ( 二) 从事医 疗 美容、性病诊疗 、放射诊疗 、人类辅助生殖等专项技术的 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 ( 三) 《医 疗 机 构 执业许可证》正本 未 按 规 定 悬挂在 醒目位置的 ; ( 四)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的 名称与其核准 名称( 第一 名称) 不一 致的 ; ( 五) 医 疗 机 构 业务科室的 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 定的 ; ( 六) 病历的 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 七) 处方的 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 ( 八) 血液出入库等相关记录不健全或 不规 范的 ; ( 九) 输血后血样、血袋的 保存不符合相关规 定 的 ; ( 十) 未 按 规 定 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定 期考核的 ; ( 十一 ) 未 经 备案, 擅自组织义诊( 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 ( 十 二 )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 医 疗 机 构 负 轻 微 责 任 的 ; ( 十 三 ) 因 医 患 纠 纷 信 访 处 置 不 当 , 发 生 集 体 到 市 政 府上 访 或 赴 省 赴 京 上 访 的 。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2 分: ( 一 ) 未 经 变 更 登 记 , 医 疗 机 构 改 变 名 称 、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 ; ( 二 ) 未 经 变 更 登 记 ,医 疗 机 构 空设诊疗 科目的 ; ( 三 ) 医 疗 机 构 不 按规定申请校验的 ; ( 四) 未 按照规定上 报重大医 疗 过失行为和医 疗 事 故 ; ( 五) 使用的 注册医 师从事 本专业以外的 诊疗 活动的 ; ( 六)使用执业助理医 师独立从事 诊疗 活动的 (在镇村医疗 、预防、保健机 构 工作的 执业助理医 师, 根据医 疗 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 一 般执业活动的 除外); ( 七) 使用未 取得处 方权的 人 员 开 具 处 方的 ; ( 八 ) 使用未 取得麻 醉 药 品 、第 一 类精 神 药 品 处 方权的人 员 开 具 麻 醉 药 品 、第 一 类精 神 药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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