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8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06-12 11:59:20 -------------------------------------------------------------------------------- 第 85 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 2012 年 3 月 19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