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 (修订意见稿) 美容医院 一、 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床位 应同时设置住院床位 30 张以上,手术台 4 张以上,美容床 8 张以上
(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有 4 张以上
(三)麻醉恢复床应设 2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可设美容中医科
(二)医技科室 药剂科、手术室、治疗室、抢救室、病案室、医学摄影室、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注射(输液)室、输血科(库)
三、人员配置 (一) 每床(椅)应至少配备 1
3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应至少配备 0
4 名护士;每手术台应配备 2 名护士
(三) 应至少配有 6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 1 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 麻醉科应至少配有 1 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五) 应至少配有 2 名主管护师
(六)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 1 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
(七) 应设一名医院内感染控制专职人员
四、 医疗用房 (一)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2100 平方米
(二) 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70 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8 平方米
(三)门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300 平方米
(四)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20 平方米
(五)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60 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12平方米
(六)每美容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40 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6 平方米
(七)每室应独立
五、医疗设备 (一)应备设备 1
医疗美容外科 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麻醉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凝器、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各种手术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