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 (修订意见稿) 美容医院 一、 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床位 应同时设置住院床位 30 张以上,手术台 4 张以上,美容床 8 张以上。 (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有 4 张以上。 (三)麻醉恢复床应设 2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可设美容中医科。 (二)医技科室 药剂科、手术室、治疗室、抢救室、病案室、医学摄影室、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注射(输液)室、输血科(库)。 三、人员配置 (一) 每床(椅)应至少配备 1.3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应至少配备 0.4 名护士;每手术台应配备 2 名护士。 (三) 应至少配有 6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 1 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 麻醉科应至少配有 1 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五) 应至少配有 2 名主管护师。 (六)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 1 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 (七) 应设一名医院内感染控制专职人员。 四、 医疗用房 (一)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2100 平方米。 (二) 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70 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8 平方米。 (三)门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300 平方米。 (四)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20 平方米。 (五)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60 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12平方米。 (六)每美容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40 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6 平方米。 (七)每室应独立。 五、医疗设备 (一)应备设备 1.医疗美容外科 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麻醉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凝器、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各种手术器械。 2 .医疗美容牙科 超声波洁牙机、光固化机、牙髓活力测定仪、牙齿漂白治疗仪、高频电刀治疗仪、比色仪、口腔内窥镜、X 光牙片机、口腔全景 X 光机、牙科种植机、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3. 医疗美容皮肤科 离子喷雾器、激光治疗仪(包括激光色素病治疗仪、激光血管病治疗仪、激光脱毛仪、激光除皱仪)、光子治疗仪、射频治疗仪、电离子治疗仪或微波治疗仪或高频电治疗仪或超高频电治疗仪中具备一种以上、液氮冷冻治疗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超声波美容治疗仪。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