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实施意见
[推荐] ××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实施意见 ××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实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证肉食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XX 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XX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以下简称)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全区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坚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注重提高屠宰加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逐步压缩场点数量,淘汰原始落后的手工操作方式,提升企业规模化程度和市场辐射能力,保证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努力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
定点屠宰厂(场、点)的数量按以下标准设置
市区 1-2个生猪定点屠宰厂;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各设 1 个中心屠宰场;地域较大、人口较多、消费量较大、边远和交通不便的乡镇可增设 1 个屠宰点
到 2008 年末,全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量应控制地 26个右左,屠宰点总量控制在 15 个以内
积极创造条件,有、有步骤地压缩乡镇小型屠宰厂(场、点)总量,逐步实行中心乡镇设场,集中规模化屠宰
到 2010 年全区各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控制在 20 个左右,屠宰点控制在 10 个以内
具体规划详见附表和分布图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全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 2、远离生活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 3、远离居民区和公共场所活动,其中设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