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宗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宗地)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承租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租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三条甲方以现状(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出租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土地面积(包括分摊面积)为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第四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用途为用地
第五条本宗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为人民币;用地每年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
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年月日前缴纳元; 年月日前缴纳元; 年月日前缴纳元
乙方以转账或支票或现金缴纳租金
第七条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当年租金等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款项的‰缴纳滞纳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甲方向乙方追缴实际使用日期租金并加半年租金额作为经济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标准按照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
如遇政府租金标准调整,甲乙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政府公布的新的租金标准征收
第九条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付清当年的租金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乙方在租期内不得改变该宗地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向甲方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