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 【发布单位】 810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8-09-24【生效日期】 1998-09-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 年 9 月 24 日苏政发〔1998〕89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一、指导思想 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全省 1998 年 12 月 1 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 4 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市)和单位,其 4 倍以上部分,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本方案制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