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的任务 XX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 青劳鉴[2008]1 号 关于印发《XX 市劳动能力鉴定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统一文书式样,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我们制定了《XX 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重要性。工作规程是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基础。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熟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水平。各区、市劳动保障局要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对有关单位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和鉴定对象双方劳动能力鉴定知识,共同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水平。 三、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在《规程》实施过程中,各区、市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XX 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XX 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劳鉴发[2004]8号)、《关于印发<XX 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3]18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协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鉴定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驻市内四区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驻五市三区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应由用人单位盖章申报;失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的病退或退职劳动能力鉴定, 3 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