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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导向机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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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导向机制管理制度 XX 县区桥龙乡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奖励管理规定 经过近年来长期不懈的努力,我乡计划生育工作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关于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一、重要性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乡已少出生人口 800 人左右,节约家庭抚养费(不含社会抚养费)30 多万元人民币。当前,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农村是我乡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难点。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仍未根本改变,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农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还不完善,人们的生育观念的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的老年保障、发展生产等诸多问题也将随之日益显现。他们是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光荣集体,能否让他们不成为发展生产和养老问题上的弱势群体,直接关系到计划生育工作在农村的深入开展,关系到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对于整个计划生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因此,建立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帮扶、优生、优待、优惠等利益导向机制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在农村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通过强化利益导向的正面激励作用来免除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的后顾之忧,可以激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在动力,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更多的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 二、具体措施 ㈠、建立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机制 根据《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和《XX 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各县(区)应从 2004 年起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标准确定为每月每户 5 元至 10 元(具体标准由县区自定),奖励金在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建立以前主要从社会抚养费中支付,社会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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