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调整报送资料要求 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4 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 号) 二、常见问题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5 号)规定:“ 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参加本周期的纳税信用评价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5 号) 四、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