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调整报送资料要求 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4 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 号) 二、常见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5 号)规定:“ 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纳税信用评价周期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3.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参加本周期的纳税信用评价。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5 号) 四、关于评价范围,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 1月 2 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 12 月 31 日以前注销的。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