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改改革职工安置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文化改革发展实验区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级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市直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职工安置分流问题制定本意见: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是
列入市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其转企改制方案批准之日登记在册的在职在编职工
二、文化事业单位中的艺术表演院(团)转企改制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转企改制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且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制度核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继续执行,以后其离退休待遇的调整仍按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享受相关待遇
在职期间的工资报酬按企业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档案工资调整由人事代理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办理,退休时作为计发退休费的依据,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发退休费;转企改制前已实行人事代理并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在职职工,在转制后单位工作至退休时,其退休后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同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按照其规定执行
转企改制方案批准日之后新进企业的职工权益可按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职工转企改制后,可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市人才交流中心关于人才交流机构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汴社险〔2004〕23号)的规定,实行人事代理后,可继续参加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也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转企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的提前退休职工,提前1年及其以上退休的,在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计发退休费的基数上,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规定核定退休费标准,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第1页共3页险经办机构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