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管理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带动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由江西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按照“简政放权、管放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1
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2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 70%以上
农产品生产、加工型企业规模:总资产3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15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 6000 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 1
5 亿元以上,固定资产 6000 万元以上,市场年交易(经销)额 6 亿元以上
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讲诚信
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
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 2 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应不超过 60%
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应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