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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审批权限工作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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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审批权限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加快推进我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强化区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现根据我区实际,对我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产权处置审批权限等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授权区国资办审批事项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整体改制按有关协议委托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建公司)管理的资产,融建公司在对这些资产进行处置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审批。区国资办根据不同转让的方式按规定程序操作,对每一事项的办理结果报区政府备案。对涉及突破现行规定和改制办法的事项,由区国资办按规定程序报批。二、区国资、集资管理分管领导审批事项(一)净资产小于5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职工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正常安置;无特殊情况,产权处置按规定经联合产权交易所上网公开召集两个以上受让方,采用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实施产权交易的。(二)产权协议转让不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净资产小于200万元的。(三)股权协议转让净资产小于200万元且转让后国有、集体不失去控股地位的。(四)净资产小于200万元的国有(集体)小企业改制,职工按规定正常安置,土地、房屋评估价值小于200万元采用协议转让的。(五)按国资、集资管理有关规定企业改制经清产核资、审计确认,国资办核准并公示的50万元以下不实资产的核销(5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委审批)。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事项(一)区属公司整体改制。(二)除上述分管领导审批权限外的企业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第1页共2页(三)区国资、集资分管领导审核后,认为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四、其他(一)涉及企事业改制,企业产权、股权转让等的,应当由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然后报请审批。(二)本实施意见(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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