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制度;(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四)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1页共10页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