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XX 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工作,加强税源监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税种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并提供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 天内完成核准手续
第四条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为
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税收清算审核、核准
第五条注销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理和归档
第二章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 第六条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
第七条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
第八条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九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第十条因生产、经营地变动,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移)的
第十一条境外企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
第十二条发生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