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思考各国税务当局对企业在国内和跨境实施并购重组,即使是同样的重组行为,在税收上的处理标准也不一样,但目标却是一样,即通过重组使本国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都有提高
因此,研究和借鉴国外对企业并购重组税收问题的处理经验,就十分必要
本文将把法国、德国、日本、印度和墨西哥等国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处理作选择性的介绍,再与我国的现行规定相比较,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法国、德国、日本、印度和墨西哥对企业并购重组税收处理的主要做法及其特点法国对转让的股权占全部股份的比例低于5%或受让人持有时间不足两年的,对其所得均按8%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其他转让股权所得,免征95%的资本利得税
外国投资者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免于缴纳
对转让资产的所得则按34
4%公司税率征收,受让方的收益实质上是资产的剩余折旧,但法国对大多数无形资产规定不允许摊销,只有专利权有明确的使用年限,可以摊销
所以,法国股权交易较普遍
为防止并购行为出于税务动机而非商业原因,法国通过专门的税务条款和资本弱化规则,对把被并购企业的亏损转入并购方以减少集团的整体利润水平,或用融资的债务利息去冲减被并购公司的利润等行为,都附加了限制性条件
同时,为鼓励企业并购,企业对并购成本可选择作费用一次性处理或作资本化分期摊销
并购方如果参与对被并购企业的管理,并购成本中的增值税还可以得到返还
德国也鼓励通过股权交易的方式进行企业并购重组
对转让股份的资本利得,对机构投资者免征95%资本利得税,对个人免征50%资本利得税,外国投资者根据税收协定,可免于缴纳
对转让资产取得的资本利得,除全额纳税外,对所购买资产的剩余折旧不允许再计提
对通过背靠背式贷款收购股权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允许扣除
对被收购公司的净营业亏损向前结转,采取了最少税收负担原则,即亏损不再被允许全部(分期)或一次性抵减以后的利润,要留有一定比例的利润用第1页共5页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