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财务答疑: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20XX-06-03问: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原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现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请问,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应当计入开办费。在筹建期无收入取得,如果按收入的比例计算扣除,则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及宣传费就是0.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企业筹建期间属于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第九条规定: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第1页共5页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也就是说,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不受收入的限制,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开办费,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分期摊销。选择分期摊销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为防止纳税人随意调节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选择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扣除一旦确定下来后,规定不得再改变。第二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事项提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事项提示广告费税前扣除须符合三个条件◆广告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支付的费用才能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不允许其以广告费的形式在税前扣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并扣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达到促销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48号)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分类确认税前扣除基数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作为广告宣传费扣除的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第2页共5页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一般工商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金融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劵业务收入、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加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事业单位、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