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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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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1 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周转房为学校划定的成套住房和教职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 周转房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教职工有期限的租赁。周转房仅限于承租人自住。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租赁周转房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进学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未婚人员可申请集体宿舍,已婚人员可申请成套住房)。 新进学校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在本市无住房且未婚或配偶、子女均在外地,可申请集体宿舍。 (二)居住集体宿舍的已婚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可申请成套住房。 (三)进校博士后流动站人员。 (四)经学校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调配及程序 第五条 各类人员租赁周转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一)引进人才为80 平方米以下。 (二)进站博士后及其他人员为60平方米以下。 (三)各类事业编制未婚人员承租集体宿舍标准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一人一间,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2人一间(注:105栋、107栋单身公寓仅限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居住)。 (四)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的住房标准为集体宿舍一个床位。 第六条 周转房租赁期限 2 (一)博士后人员租赁期为在校从事研究时间。 (二)其他人员承租集体宿舍或成套住房租赁期不超过 5年。 (三)承租集体宿舍的事业编制未婚人员租赁期满后,经本人提出申请,住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续租,续租期不得超过 5年。承租集体宿舍期间若领取结婚证,可按规定申请承租成套住房,租赁期不超过 5年,且集体宿舍和成套住房的合计租赁期不超过10年。 第七条 周转房租金 (一)租赁期内的租金,按当年南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属第十五条中应退房的人员,住房管理部门提前 1个月发放退房通知。对逾期 3个月及以内的周转房,学校按每半年公布的经市场调研后认定的同类住房市场租赁价(附件 2)收取租金;对逾期 3个月以上的周转房,按上述市场租赁价 2倍收取租金,直至交回原住房。 (三)租金由财务处从承租职工工资中按月扣除,入住半个月内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按1个月计收。 第八条 周转房申请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入住周转房条件的人员,可到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住宅管理科领取或在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网页下载《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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