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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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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宁 市 加 快 旧 城 区 改 造 的 若 干 规 定 南 府 发 [2003]9 号 为 加 快 南 宁 市 旧 城 改 造 , 促 进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改 善城 市 环 境 和 市 民 居 住 条 件 ,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结合 我 市 实 际 , 特 作 如 下 规 定 : 一 、 凡 在 本 市 建 成 区 范 围 内 进 行 的 房 屋 新 建 、 扩 建 、 改建 或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均 属 旧 城 改 造 管 理 范 围 。 二 、 市 旧 区 改 建 办 公 室 (以 下 简 称 “市 旧 改 办 ”), 负责全市 的 旧 城 改 造 日常管 理 工作 , 研究、 拟定 旧 城 改 造 有 关 政策报市 人民 政府 审定 ;会同有 关 部门、 城 区 政府 编制全市 旧城 改 造 中、 长期计划及年度实 施 计划;建 立全市 旧 城 改 造 项目库;审核旧 城 改 造 项目;会同有 关 部门、 城 区 政府 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调查;协调解决 旧 城 改 造 项目建 设 过 程 中出 现 的问 题 , 指 导 、 检 查、 督 促 各 城 区 的 旧 城 改 造 工作 。 市 旧 改 办设 在 市 建 设 局 。 三 、 各 城 区 政府 应 将 旧 城 改 造 工作 纳 入 与 市 政府 签 订 的年度工作 目标 责任 书 , 成 立城 区 旧 城 改 造 领 导 机 构 , 严 格 按目标 责任 制要 求 组织实 施 。 四 、 鼓 励 实 施 成 片 旧 城 改 造 项目, 严 格 控 制零 星 开 发 项目。 对 成 片 旧 城 改 造 项目, 优 先 进 行 调查论 证 , 优 先 实 施 项目储 备 , 优 先 办 理 出 让 和 报建 手 续 。 在 城 市 建 成 区 范 围 内 ,原 则 上 不 再 批 准 零 星 旧 城 改 造 开 发 项 目 。 确 需 实 施 的 零 星 旧城 改 造 的 项 目 , 必 须 经 市 旧 改 办 和 市 规 划 局 共 同 组 织 论 证 ,并 应 严 格 按 照 规 划 实 施 建 设 。 本 规 定 所 称 “成片旧 城 改 造 项 目 ”是符合城 市 规 划 的 ,在地域上 达到街、路、区、巷成片开 发 要求的 旧 城 改 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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