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宁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03年版)、《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均须按本规定进行日照分析,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1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1.2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1.3拟建高层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1.4周围已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1.5周围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1.6对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间距按《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八章)中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2、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3、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4、各类建筑、绿地、活动场地必须满足以下日照标准 4.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4.1.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1小时。居住空间是指 卧 室 、 起 居 室 ( 厅 )。(《城市 居 住 区 规划设计 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 5.0.2.1条规定) 4.1.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住宅设计规范》 2 (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 5.1.1条规定) 4.1.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4.1.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 寒 日 日 照 1小 时 标 准。(《城 市 居 住 区规 划 设 计 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第 5.0.2.1条规定) 4.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 4.1.3条规定) 4.3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不宜小于 2小时的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