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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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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 师 职 责 : 防 病 治 病 、 救 死 扶 伤 、 保 护 人 民 健 康 。 2.中 专 1 年 →助理 5 年 →执医 ,大专 1 年 →助理 2 年 →执医 ,本科 1 年 →执医 。 3.医 师 执业向县级以上人 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 日内准予注册。 30 日内变更注册。 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 2 年 不予注册。 中 止执业满 2 年 注销注册。 重新注册: 3~6 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15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申请个体行医 须执业满五年 。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 ,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 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 工作成绩和职 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 3~6 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 定一 般 暂停执业 6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 ,情 节 严 重吊照,犯 罪 刑事 。 7.非 法行医 : 取 缔 ,没 收 ,罚 款 ,吊照,造 成损 害 赔 偿 ,犯 罪 刑事 。 8.阻 碍 医 师 执业: 治 安 管 理处 罚 条 例 ,犯 罪 刑事 。 9.医 疗 机构须将 《 医 疗 机构执业许 可 证 》 、 诊疗 科目 、 诊疗 时间 、 收 费 标 准悬 挂 明 显 处 。必 须按 照核准登 记 的诊疗 科目 开 展 诊疗 活 动 。 不得 使 用 非 卫生技 术 人 员 从 事 医 疗 卫生技 术工作。 加 强 医 德教 育 。 佩 戴 载 有 姓 名 、 职 务或职 称 的胸 牌 。 10.无 法取 得 患者或家 属 意 见 ,须取 得 医 疗 机构负 责 人 或被 授 权 负 责 人 员 的批 准。 11.医 疗 事 故 : 医 疗 机构及其 医 务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过 失 造 成患者人 身 损 害 。 非 法行医 不属于 。 12.根 据 对患者人 身 造 成的损 伤 程 度 分 为 四 级: 一 级: 死 亡 、 重度 残 疾 ;二 级: 中 度 残 疾 、严 重功 能 障 碍 ;三 级: 轻 度 残 疾 、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四 级: 明 显 人 身 损 害 。 13.抢救 病 历 可 在 抢救 结 束 后6h 内补 记 。 14.病 历 复印 : 客 观 可 复印 ,主 观 不复印 。 15.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过 程 中 发 现 医 疗 事 故 向 科 室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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