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2 0 0 7 .6 .2 5 省局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指导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三条 申请达标考核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许可;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自评; 三、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泄漏事故
第四条 申请达标考核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企业复评申请表》(详见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 4份和电子版 1份;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评报告》) 第五条 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分为省级和市级
考评标准如下: 2 一、省、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分别评定得分在90总分值(含)以上的和75总分值(含)以上的但不足90总分值的
二、安全标准化A级要素在评定中的权重系数: (一)负责人与责任(0
10) (二)风险管理(0
15) (三)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0
10) (四)培训教育(0
10) (五)生产设施(0
12) (六)作业安全(0
13) (七)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0
10) (八)职业危害(0
05) (九)事故与应急(0
05) (十)检查与绩效考核(0
10) 三、安全标准化要素考核要求: (一)标注有“▲”的条款为否决项
不能满足该条款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