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制订本制度。2 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工厂、车间各类危险作业。2.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2.2.1 厂内动火作业:在作业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2.2.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2.2.3 设备检修作业:工厂、车间所有设备进行的检修,维护,保养等作业2.2.4 临时用电作业:工厂、车间内进行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2.2.5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2.2.6 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需要抽堵盲板的作业。2.2.7 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3 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相关部门:各生产工厂、车间;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各工厂、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 业 安 全 实 施 。4 内 容 与 要 求4.1 各 项 作 业 必 须 办 理 安 全 作 业 许 可 证 。4.1.1 申 办 厂 内 安 全 作 业 许 可 证 的 程 序4.1.1.1 由 作 业 或 被 作 业 部 门 提 出 指 定 专 人 向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4.1.1.2 安 全 作 业 许 可 证 由 相 关 部 门 签 发 并 进 行 监 督 , 注 重 时 效 性 。4.1.2 安 全 作 业 许 可 证 的 内 容4.1.2.1 安 全 作 业 许 可 证 应 注 明 作 业 内 容 和 作 业 的 起 止 时 间 。4.1.2.2 应 规 定 具 体 的 防 范 措 施 和 作 业 区 域 。4.1.2.3 需 通 知 的 相 关 部 门 和 具 体 的 防 护 要 求 。4.1.2.4 作 业 负 责 人 和 作 业 监 护 人 。4.1.3 安 全 作 业 许 可 证 的 使 用 要 求4.1.3.1 严 格 遵 守 作 业 的 起 止 时 间 , 如 超 时 应 及 时 补 办 相 应 手 续 。4.1.3.2 对 作 业 区 域 应 有 明 确 的 警 戒 标 识 。4.1.3.3 防 范 措 施 应 告 知 所 有 作 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