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得到,以下所称重大危险源均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建档与安全评价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臵、 - 2 - 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已经辨识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附件1的分级方法进行分级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可与取得安全许可规定的安全评价相结合,也可单独进行
对于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如果毒性气体、爆炸品和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等于1时,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价,依据附件2确定可容许风险值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