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管理规定 发行版本: B 修 改 码: 1 文件编码: SEM317 1 基本要求 1
1 为规范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
3 列入《危险废物名录》(附录A)的固体废物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 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 b) 对沾染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
4 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及处置实行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危险废物的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的企外处置实行资质审核和经营许可制度
5 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危险废物产生与收集、贮存、利用与处置、转移等环节进行控制
2 职责 2
1 环保处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2 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3 计划处负责投资计划内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资金的落实
4 财务处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资金管理
5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3 控制要求 3
1 一般要求 3
1 危险废物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各单位应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2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相关管理制度
3 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管理台帐样表见 SEM317
01《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5年
4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保处备案
1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和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措施以及年度转移计划,格式见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