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2003年7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 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 50mm的 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 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