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 力 管 道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规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压 力 管 道 使 用 安 全 监 察 工 作 , 规 范压 力 管 道 使 用 登 记 行 为 , 提 高 压 力 管 道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 压 力 管 道 安 全 管 理 与监 察 规定》 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 定, 制定本规 则
第 二 条 本规 则适用 于《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规 定范 围内的压 力 管 道 及其安 全 保护装置和附属设 施的使 用 登记 管 理
第 三 条 使 用 压 力 管 道 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 用 单位), 应当按照本规 则的规 定办理 压 力 管 道 使 用 登 记
压 力管 道 使 用 登 记 分为 登 记 注册和登 记 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 形式
使 用 登 记 证 有 效 期 为 6 年
第 四条 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 道 的使 用 登 记 ;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办 理 所 辖 行 政 区 域 内 不 跨 省 ( 自 治 区 、直辖 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 部 门 或其授权的市( 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办 理 所 辖 行 政 区 域 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 门 内 设的负 责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 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 责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 、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 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 五条 压力管道均应进行 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 50mm 的 GC1 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