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农村宅基地的市场化改革革收益和改革成本比较划算
一、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考察表明,现有制度安排同我们对农村生产关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认识过程和实践过程紧密相关建国以后,随着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和上层建筑领域里发生的种种变革,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制度经历了六次比较重要的变迁过程
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建国后,在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提出“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这里当然就包括了宅基地的农民个人所有
合作化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了重大变革,但没有对农民宅基地和房屋的私人产权属性提出改变
合作化的核心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关系的建立,这个时期在生产用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的时候,并没有对农民宅基地和房屋的私人产权属性提出改变
公社化初期,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进一步发展,仍然没有对农民宅基地的产权规定作出新的修改
人民公社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大规模“公有化革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大幅度提升
在人民公社初期,已经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大集体所有制,取消了农民退社的自由,但仍然没有对农民宅基地的原有产权使用规定做出改变
公社化高潮时期,规定了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同时规定房屋属农民私有,形成了“一宅两制”的产权结构
1962年通过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第一次规定农村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
同时承认房屋归农民所有,可以出租和买卖
这项规定在1982年写入宪法,正式形成了“一宅两制”的产权制度,即宅基地和房屋分属于集体所有和农民所有
改革开后的1980年代,明确规定了具有面积限额的一户一宅制度,同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买卖而转移,以第1页共6页及允许某些城镇非农业人口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
改革开放后,农民在解决温饱之后出现了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