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和市建设委员会资格认可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管委会”)的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安全防范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及其收费行为。 第四条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建设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与市物价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㈠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 括 综 合管理服务费、停 车 场 收费、特 约 服务费及其它经济 收入 。 ㈡ 综 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小区、楼宇公共部 位、公共场 所、公共事 务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㈢ 特 约 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应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要 求 而 提供的个 别 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㈣ 其它经济 收入 ,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 市政府 有 关规定向 业主管委会提供的商业用房及小区、楼宇范围内可以产 生经济 收入 的公用配套 设施、设备和公共场 地 由 物业管理单位按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经营 所产 生的收入 。 ㈤ 装 修保 证 金 ,是指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在入 户 装 修时 ,为保 证 遵 守 有 关规定,维护房屋总 体 安全而 向 物业管理单位预 交 的押 金 。 ㈥ 公共水 电 费,是指小区、楼宇的消 防和对讲 系 统 ,公共部 位照 明 、清 洗 和绿化,及电 梯 、中 央 空 调 、水 泵 等机电 设备运 行电 费和其它公共用电 、用水 的费用开支 。 第六 条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综 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基 准 价管理。基 准 价按 小区、楼宇类 型 ,经市物价局按 咨 询 听 证 程 序 核 定,并 报 市政府 批 准 后 ,于每 年 1 月 31 日向 社 会公布 。 由 政府 统 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 合管理服务收费标 准 ,应 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