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双电源(自备电源)管理办法 (修订) 第 一条 本 办 法 对 双 回 路 供 电 、客户自备电 源的安装以及投入运行的管理进行规定,适用于营业、用电 检查受理客户申请双 回 路 供 电 、安装自备电 源以及投入运行的管理。 第 二条 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营业窗口负责受理客户双回 路 供 电 、安装自备电 源的申请,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客户双 回 路 供 电 、安装自备电 源投入运行的管理。 第 三条 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窗口按客户负荷重要性、用电 容量和供 电 可能性,受理下列客户的双 回 路 供 电 申请: (一)中断供 电 将会造成人身伤亡;造成环境严重污染;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性生产企业长期不能恢复;造成重大的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单位。 (二)重要科研单位、军工企业、医疗单位,电 气化生活小区。 第 四条 因受电 网供 电 条件限制,暂不可能向上列客户提供 双 回 路 供 电 ,客户可以自备发电 机组作为 备用电 源。 第 五条 营业窗口受理双 回 路 供 电 或 者 自备发电 机组申请后 ,应 在 规定时 限内 通 知 勘 测 人员 或 用电 检查人员 现 场 勘测 ,双 回 路 供 电 应 由 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会同 生技 、调 度 共同 审 查,经 公 司 领 导 审 批 后 方 可实 施 。 第 六条 客户的保 安电 源由 客户自行解 决 。 第 七条 公 司 营销部应 就 双 回 路 供 电 、自备发电 机组投入运行的安全 事 项 与 用电 客户签 订 双 电 源(自备电 源)协 议2 书 , 明 确 责 任 。 协 议 书 正 、副本由公司和用电客户各执一份。 第 八 条 双电源(自备电源)的切换装置和接线要求。 (一)常、备用电源切换操作装置, 原则上应安装于同一变电室内; (二)高压双电源供电的, 电源侧的刀闸应尽量采用机械闭锁装置。 (三)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 可采用电气联锁, 保证在任 何情况下, 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的可能。 (四)低压双电源供电的, 应在双电源进线端(包括零线), 装设四极双投刀闸, 由此转换电源。 如双电源的进户点距离过远, 四极双投刀闸前的电源进线, 应采用电缆, 防止误接用电设备而造成电源倒送。 (五)自备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的, 不得同时使用电网电源和自备发电机电源。 如发电机装设地 点较 远, 应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