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9 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 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 千万元至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 亿元至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3(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