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干部医药费支付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是解决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第一责任人
省属企业必须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并按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二、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规定将省属企业离休干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统筹范围,享受当地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确保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
三、对于确有困难缴不起或不能全部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企业,省财政按离休干部年人均30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企业主管部门督促其参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保障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落到实处
1、指标控制
省财政按离休干部年人均3000元标准,将控制指标下达给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企业困难程度及离休干部人数统筹考虑,合理分配,并将指标分配情况报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老干局、省国资委等组成的审核小组审核批准
2、资金拨付
根据审核小组审核批准的指标控制数,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企业及时缴纳应由企业承担的医疗统筹费用,凭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向省财政提出申请,省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资金管理
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定期报告离休干部医疗费使用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的监督和审计
4、国有困难企业界定条件
按照*规定执行,即2002年以来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由财政和社会承担的企业;停产企业连续半年欠发职工工资或半停产企业连续3个月欠发职工工资,且在职职工工资连续半年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第1页共2页四、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参加当地医疗统筹的申报登记、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就医办法和医疗费报销办法等,均按照所在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