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内容提要】入世使企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国际、国内竞争
为壮大规模、提高竞争实力,许多企业将选择企业集团这一国际上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然而,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健全的法制作保障
为此,本文探讨了企业集团的基本法律特征,企业集团形成、运行实践与公司法、企业兼并法、反垄断法的完善,企业集团成员公司破产债务的处理等问题,深入分析了我国目前企业集团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根据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新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集团法制建设的若……一、企业集团基本的法律特征企业集团通常是指由多个法人企业组成的,以资金为主要连结纽带的多层次的企业群体
由于具有经营战略上的协同效应,与单个公司和企业相比,企业集团具有明显的优势,被誉为国民经济的“主力军”和“航空母舰”
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的2000家企业集团虽然仅占公司总数的2%,而资产却占全部公司资产的63
9%,利润占90%以上;日本的556家企业集团每年的销售额占日本全部生产总值的70%,其中三菱、三井等6大集团就占40%
(注:柴振国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反思与重构——企业法人所有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可见,企业集团这种组织形式在实现规模效益上的作用是显著的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中叶开始尝试组建企业集团
然而,近20年来的发展并没有充分显现出企业集团这一组织形式的优越性,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制度和法律因素的制约
其一,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分干预
我国企业间收购、兼并市场没有发育成熟,多数企业集团的形成依赖于政府的行政管制和扶持
表现为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实行的“拉郎配”,或者整行业建制地变成一个大公司、大集团
这些貌似强大的集团,由于成员间在利益上存在这样和那样的冲突,缺乏应有的凝聚力,在行政权力削弱时很容易解体或者有其形无其实
其二,相关的法律设计不尽合理